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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-弘強

因意外裝假牙,理賠應為收據金額(上限保額),非保險公司回覆:一顆5000!

約莫10年前,有位保戶買了傳說中的炸雞,因餓過頭而用力咬下,咔!門牙斷了一半!講話烙風又不美觀,須花費25,000裝假牙,此保戶投保『意外傷害收據實支實付保險』,保額3萬元,請問裝假牙有無理賠?

當時N保險公司回覆:所有保險公司均規定假牙一顆5000;再詢問S保險公司仍得到相同回覆。保戶申請理賠後,保險公司也很快速地匯款。多年下來,已是眾多業務、客服、理賠人員的標準回答,但為何不是理賠收據或保額?而是上限5000?

因意外導致牙齒斷裂或脫落,而需裝假牙時,保險公司僅願意理賠一顆5000元,合法嗎?

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(10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8號),『保險公司內部自行就系爭保單約定之醫療費用予以限縮給付之規定……,對保戶應不生效力』,簡言之,就是如果確實符合理賠要件,那保戶收據金額多少,保險公司就應理賠多少(上限為保險金額)。

PS:如保單條款確實約定因意外所致,需裝假牙有理賠上限,或固定金額,當然是以保單條款為主。

如果保戶發生意外,須裝假牙,而保險公司仍只理賠5000/一顆假牙,怎麼辦呢?
1. 通知業務員,請業務協助。
2. 如1不會或不願處理,請撥打0800,告知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。
3. 如保險公司客服,甚至是申訴部門仍告知一顆5000,則進入評議中心。
4. 如確實符合理賠要件,其實不需進入法院訴訟。

Q:啊!我是4年前因意外而裝假牙的,請問能理賠全額嗎?
我們來談談『請求權時效』,簡言之,就是來不來得及請保險公司『理賠正確金額』。
在知請的前提下,時效是『二年』。
1.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,自得為請求之日起,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如確實不知情,時效是『五年』。
2. 第 126 條 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圖14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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